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定義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住房或政策允許的其他用途時,從個人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自有住房的大修和改造;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2.銷戶提取:
(1)退役;
(二)出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個條件缺壹不可);
(4)死亡。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
1,采取壹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每年可提取壹次;
2.采用貸款或分期付款的,可每季度提取壹次;
3.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每年三四月份退出。
擴展數據:
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身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通過建行智能終端公積金提取業務網點列表中各建行網點的智能終端設備(STM)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對員工攜帶的要求:
(1)員工的有效身份證。
(2)職工本人的具有公積金提取結算功能的建行公積金聯名卡或建行儲蓄卡(卡功能正常)。
(三)員工自有手機(用於在智能終端簽訂服務協議)。
二、經營條件:
(1)基本條件:
1.員工應當自行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2.該員工已完成面試。
(2)銀行智能終端面簽條件:
1,無托管賬戶(2014 12 31之後新增的托管賬戶不受影響)。
2.在成都公積金中心登記的職工身份證號碼為18位數字。
3.該賬戶未被凍結或限制。
三。業務處理類型:
(壹)單身職工租賃商品房提取業務
1.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通過建行智能終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房費用:
(1)員工單身。
(2)職工已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3)職工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未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
(4)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賃商品住房的職工,已在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備案在有效期內。
(5)當年員工通過各種方式辦理租金提取業務的總次數少於2次。
2.年度提款額度的規定:
(1)不得超過已付房屋租金金額,租賃商品房已付房屋租金金額的計算方法為:備案房屋租金月租金金額×申請時租賃時間;
(2)不超過職工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50%;
(3)不要超過提款限額:
①租賃房屋位於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的,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5萬;
②租賃房屋位於天府新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龍泉驛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的,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2萬;
③租賃房屋位於都江堰市、簡陽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9600元。
(2)法定退休支取業務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單位已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封存職工公積金賬戶。
3.提取額度:壹次性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註銷個人賬戶。
參考資料:
提取條件-杭州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積金聯名卡-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