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