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子女可以選擇投靠,隨父母遷居定居。但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提交以下材料:
父母壹方:①結婚證②戶口本③產權證明原件或在居住地備案的產權證明、政府房管部門的租賃證明、政府廉租房、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二子壹女:④戶口本⑤居民身份證⑤如果戶口本上沒有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由避難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的證明。
2.父母在市區、縣城無子女需要照顧,且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子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父母落戶。提交以下材料:
父母壹方:①結婚證②戶口本③產權證明原件或在居住地備案的產權證明、政府房管部門的租賃證明、政府廉租房、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4)市區和縣區無子女證。
次子與女方: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⑤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由避難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請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以下材料,報分局、縣(市)局審批發放《居住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
3.移民的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申請人或移民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明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
8.戶口遷移申請表壹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