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2、對於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