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2)驗收;
(3)復習;
(四)記入登記簿;
(五)頒發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申請登記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申請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壹)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中記載的主體壹致;
(二)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壹致,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壹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相關材料證明的事實相符;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拒絕註冊情形。
申請登記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