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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乙方在租賃期內轉租?

法律主觀性:

乙方可以在租賃期內轉讓房屋,但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根據《民法》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壹十八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七百壹十六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

第七百壹十七章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