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費的發票應該由出租方來開具並且承擔相應的稅費,除非當時在簽訂合同時,有承諾所開具的房屋租賃發票的稅費由方承擔,如果做為承租方沒有過錯,出租方不應拒絕退還押金,實在要不回,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件事。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