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