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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企業財產承租人的過程

妳需要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拿公房變更承租人相對性證明,拿著去原承租人檔案所在部門開具。記得要加蓋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不是單位的公章,然後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明材料,包括公房變更承租人相對性證明。承租人死亡,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同居人經協商達成協議,要求變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以書面形式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 *同居人生前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其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直系親屬協商同意變更租賃戶口名稱的,出租人應當同意。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變更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

2.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

3.作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同住兩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的。已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定使用權人。

(二)房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

(四)是否已經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市租賃法律法規均規定,租賃雙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踐中,對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另壹種觀點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