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物業費承擔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
合同約定由業主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是承擔物業費的唯壹主體。但合同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物業費的,業主仍應對物業費的繳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物業的實際使用人雖然取得了物業服務,但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業主仍然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第壹責任人。如果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物業費,該約定在性質上屬於債務轉移。如果物業公司認可該協議,應視為業主與承租人之間的壹種債務承擔的法律關系,但這種債務承擔並不免除。根據免責型債務承擔的法理原則,如果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應直接起訴物業實際使用人,不能再向業主索賠。但物業費中約定的債務承諾是壹種並存的債務承諾,業主不能因為債務承諾而免除責任,仍然要對物業費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與物業實際使用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