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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黨員幹部旅遊景點會議規定

1998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在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以來,各級黨政機關在風景名勝區特別是中央明令禁止的12風景名勝區開會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上述景區違規開會的問題並沒有完全消除。其他熱點景區開會、景區外開會時有發生,壹些單位還以各種借口組織公款旅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廣大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堅決杜絕借會議之名公款旅遊景區等違法行為,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級黨政機關不得接待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山、桂林漓江、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西雙版納。

2.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不得在其他地區舉行;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與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區域高度重合的,地方黨政機關應當在內部會議場所或者指定飯店召開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在京外召開會議,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會議主辦單位要合理安排會議日程,嚴格遵守報到和離會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住宿,嚴禁組織參觀、考察等與會議無關的活動。

三是黨政機關召開涉及旅遊、宗教、林業、地震、氣象、生態環保、國土資源、景區規劃等專業會議。確需在禁放名單上的景區舉辦的,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審批。垂直管理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單位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四、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以召開會議為名組織公款旅遊。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包含門票費、導遊費、景區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將上述費用轉嫁給下屬單位、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遊中介公司等單位。嚴禁違規要求旅遊景區管理部門、相關企業等單位免收上述費用。

五、財政部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會議費用財務監督檢查制度,審計機關要建立會議費用定期審計監督制度,加大審計結果的公開力度,必要時對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會議培訓中介機構等單位開展延伸監督檢查和審計,防止費用轉移,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違紀問題線索。

六、本通知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