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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第三條非機動車管理應當堅持綜合治理、保障安全,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統壹的原則,增強非機動車駕駛人安全文明出行意識,保障非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的統壹領導,建立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非機動車通行、停車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優化非機動車公共交通網絡布局,完善非機動車短途公共交通接駁系統,為市民安全、文明、綠色出行提供便利,提高非機動車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精細化水平。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參加的非機動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機動車管理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登記、備案和道路交通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互聯網租賃和非機動車公共交通建設管理的行業監管。

綜合行政執法、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企業、快遞企業、外賣企業等組織和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規範,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非機動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常識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媒體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第八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未獲得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第九條本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公告制度。國家和省對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第十條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查驗產品生產企業、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等相關信息,確保所銷售的產品已列入產品公告。

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以店鋪告示、銷售憑證中明確標識等方式,主動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已列入產品公告並符合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條件。銷售者向消費者出具的銷售憑證應當載明車輛的生產廠家、品牌、型號、車架號、電機號。

消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在產品公告中列出而無法登記的,有權要求銷售者退款或者更換車輛。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道路上行駛的非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

(壹)裝配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

(二)改裝電動機或者發動機、限速裝置、控制器、減震器,增加電池組或者改變電池容量和電壓,拆卸或者更換踏板裝置以及其他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

(三)安裝座椅(兒童安全座椅除外)或者擅自搭建引擎蓋、安裝支架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

(四)改變非機動車技術參數、結構和性能,影響非機動車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禁止銷售或者駕駛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