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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國企的土地租給別人合法嗎?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的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給他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租賃。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