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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租賃期限屆滿後原租賃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雖然他回國時租期已滿,但在雙方約定的租期屆滿時,他並未就是否繼續租住該房屋作出任何表示,也未對以後繼續租住提出任何異議。因此,依法應當認定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雙方的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