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規定應包括,有時經營,有時自用(非經營)。也就是說,只要有營運,車輛就應該算是商務面包車。交強險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重新核定保費。
根據貨車使用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價格不同。
2噸以下非營運卡車1,200
2-5噸非營運卡車1,470
非營運卡車5-10噸1,650
10噸或以上的非營運卡車2220
2噸以下商用卡車1,850
2-5噸商用卡車3070輛
商務卡車5-10噸3,450
10噸或以上的商用卡車4480
面包車:行駛證用於營運或者貨運的,視為營運車輛。核定裝載質量:2噸以下(不含),1.850元(投標費)2至5噸(不含):3070(投標費)5至10噸(不含):3450元(投標費)10噸及以上:4480元(不含)。
貨車是否從事商業運輸,要看車主的實際運輸情況。
(1)企業采購的貨物由貨車運回企業運往市場、生產廠家等地,主要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運輸服務,因此可以認為這種運輸行為屬於企業自行運輸。
(2)企業的貨車將企業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送到客戶指定的地點。無論付款方式是先付款後發貨,還是在目的地交貨後收錢,運輸貨物的所有權最終都屬於客戶,本質上是為客戶提供運輸服務,即“車輛為車輛所屬單位(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運輸服務”。
因此,運輸貨物的最終所有權是區分營運與非營運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