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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土地開發協議

壹級土地開發協議

(征地拆遷)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第壹章協議各方。協議各方: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石先英,職務:主任。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北街2號

郵政編碼:100013,聯系電話:64409518(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辦公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第二條。根據市政府關於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資產管理的相關文件規定,經市政府批準,該土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由甲方作為征地拆遷主體組織土地壹級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經協商壹致,依法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工作事項。

第二章征地拆遷範圍、費用及實施方式

四、征地拆遷範圍

根據市規劃委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征用土地位於,用地面積約公頃(約畝),其中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約公頃(約畝),市政用地面積約公頃(約畝),規劃地上建築面積約10000平方米。

征地拆遷的範圍是:

(具體用地面積見附件壹)

征地拆遷的準確用地範圍、數據和標識以市規劃委的釘樁測繪成果為準。

第五,征地拆遷費用

根據評估報告計算結果,經雙方協商並分別報主管部門批準,常穎大型居住區征用土地面積約公頃(約畝),相應的征地拆遷總補償費用為人民幣元,大寫:總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含轉業、病殘、超編職工安置費)、企業拆遷補償費、 機關及住宅房屋、其他地上地下作物、樹木、管線、構築物及其他附屬物的補償費,以及本協議正式簽署前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人民幣拆遷費的利息 ..

壹級開發實施過程中,如實測面積發生變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總額將按照均分原則進行調整,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九條在最終結算時進行結算。

第六條。實施方式

在征地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授權下(委托書見附件二),乙方將代表征地單位和產權人與甲方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並負責完成征地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的安置補償和拆遷工作。甲方負責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第三章征地拆遷及支付進度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2004年底前完成規劃範圍內所有地塊的征地拆遷工作。

第八條。乙方應按以下時間表進行拆遷工作,甲方應按拆遷時間表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

1.2004年底前,乙方完成了B1、B2、B3、B4、B5、B6六個地塊的拆遷工作,實現了被拆遷地塊的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按月向乙方等額支付上述六塊土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款,* * *元(含甲方已預付給乙方的元拆遷費),即前兩個月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元,第三個月支付給乙方元。

2.2004年底前,乙方完成了C1地塊和C2的拆遷工作,實現了被拆遷地塊的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按月向乙方等額支付上述兩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為人民幣元(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

3.2004年底前,乙方完成了五塊地塊(P1、P3、E1、E2、D)的拆遷工作,實現了被拆遷地塊的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按月向乙方等額支付上述五塊土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征地拆遷補償款為人民幣* * *(即每月支付給乙方人民幣)。

4.2004年底前,乙方完成了P2、E3、E4地塊的拆遷工作,實現了被拆遷地塊的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按月向乙方等額支付上述三塊土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征地拆遷補償款為人民幣* * *。(每月向乙方支付約人民幣)

第九條。征用土地全部出讓後,甲乙雙方應結清征地拆遷補償款。

1.根據被征用土地的實測面積,按照均分原則調整征地拆遷補償費,最終確定征地拆遷補償費和征地拆遷補償費余額;

2.市場交易結果扣除壹級開發成本和土地出讓金後,剩余金額小於上述確定的征地拆遷補償剩余金額。甲方只按剩余金額結算剩余的征地拆遷補償款,不足部分不予補足。此外,乙方應承擔本協議正式簽署前,甲方預付給乙方人民幣搬遷費的利息。

3.市場交易結果扣除壹級開發成本和土地出讓金後,剩余金額超過或等於上述征地拆遷補償金額的,甲方應將剩余征地拆遷補償金額全額支付給乙方,剩余收益按本市現行政策執行。

第十條乙方必須在每月初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征地拆遷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和資金申請。甲方應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向乙方支付當月征地拆遷補償款。(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繳費日期可相應順延)。第四章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完成壹級開發項目、規劃意見申報、土地勘測、征地拆遷審批手續、繳納征地相關稅費。

2.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協議的前提下,甲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

3.甲方有權監督和糾正乙方提供的拆遷進度、資金使用進度和土地面積..

4.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拆遷進度接受乙方的拆遷工作。

第十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落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拆遷補償,妥善安置涉及的異地、轉業、超編、病殘人員。

2.乙方按照本協議確定的拆遷計劃完成拆遷工作,並按進度將自然平整的土地提交甲方驗收。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征地不能按時實現,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3.乙方負責協調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征地範圍內被拆遷企業和村民的思想工作,組織協調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具體工作,並承擔與此相關的壹切責任,確保征地拆遷順利完成。

4.在所有征用土地拆遷完成之前,乙方應負責被拆遷土地的管理。

5.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征地相關手續。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常穎大型居住區征地拆遷所需的相關文件、圖紙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7.乙方在拆遷時應保證大型市政建設的需要。

8.乙方保證從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進入北京土地交易市場止,征地合法,不存在債務、抵押或租賃事實,不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征地的限制。

第十三條。協議雙方均有權就因壹方違約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費用和開支獲得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若甲方未能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且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違約所致,甲方須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除繼續按規定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外,每延期壹天,還應按滯納金的0.3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儲備土地征地拆遷的時間可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如乙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和標準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因不可抗力或甲方違約導致甲方土地交易延期,乙方須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每延期壹天,乙方應按甲方已支付征地拆遷補償款的0.3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根據本合同支付征地拆遷補償款的時間可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違約期間的違約金及銀行貸款利息(利息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在明確責任後15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違約方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第十七條。如因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雙方可協商解除或變更本協議。第五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在雙方授權範圍內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只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並蓋章後方可生效。協議的修改或變更須報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並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如果爭議、分歧或索賠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壹條。在委托工作實施過程中,雙方的工作應以書面形式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確認後,將成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兩份,副本八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四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