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自行或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所以對於不動產租賃的發票,如果備註欄沒有寫詳細地址,會被認為是不合規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