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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租賃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納稅人預先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因此,預收租金不能按月(季)計稅,應全額計入收到租金當月(季)的銷售總額。然而,例外的是“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規定,其他個人以預交方式出租不動產,預交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預交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享。共享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