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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什麽時候設立的?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是指為了有效使用或管理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其發生需要有兩種不同權屬的土地存在,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壹方稱為地役權人,也稱為供役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提供給他人的壹方稱為供役人。利用他人不動產便利的不動產是被服務地,利用他人不動產便利的不動產是被服務地,即他人不動產是被服務地,自己不動產是被服務地。

地役權的基本內容是,使役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使役人的土地或建築物,以提高其需要服務的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效率。

地役權的作用

1.提高土地價值和調整土地用途的功能

(壹)提升土地價值的功能

地役權是將他人土地廉價用於自己土地的權利。其目的不是滿足自己土地的通常效用,而是用別人的土地換自己的土地,從而提升自己土地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地役權的社會功能首先表現在提高被役土地的價值,促進土地的利用,間接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

還有調整土地用途的租賃權。租賃權雖然具有物權化的傾向和趨勢,但其本質仍是債權,法律關系不如物權關系穩定,權利人獲得的保護和法律地位並不優於物權。而且在土地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範圍內獨占使用土地,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在地役權創設過程中,我們自己的不動產得到了充分的升值,鄰居也樂於利用閑置的不動產資源從補償條款中獲益。同時,地役權作為壹種物權,享有比土地租賃債權更好的保護和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優先和全面保護。

(二)調整土地使用功能

隨著人類社會的快速發展,涉及土地的個人利益越來越多元化。僅僅通過相鄰關系的調整來調整不動產的利益是遠遠不夠的。但地役權法律制度以意思自治為特征,明顯不同於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規範不動產使用的相鄰關系。這種調整更加靈活,能夠實現人們最大限度利用房地產的願望。作為壹項起源於羅馬法的古老制度,地役權往往因社會需要而被賦予新的時代特征。在當今壹些歐洲國家,地役權的內容除了通行、汲水、眺望之外,還可以用來規範競爭,有學者稱之為地役權制度的第二春。“地役權的內容是可變的、多樣的,應當是土地所有者可以廣泛使用以增加其土地價值的權利之壹”。同時,地役權的本質是物權,不同於其他以債權為核心的土地使用權,能夠給予權利人更好的保護和更高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72條

地役權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第374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377條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