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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租賃合同模板怎麽寫

市政府令[2014]第1號

衡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衡水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衡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主城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協調縣(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桃城區人民政府、新工業區管委會、濱湖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其管理的主城區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規劃區內相關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出具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範圍、權限、期限、資金等相關內容。並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監督,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財政、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全力配合征收補償工作。

通信、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等管道產權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國防建設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各項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壹條屬於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書;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工程規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銀行出具的征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的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確需征收的各項建設活動,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發送協商函。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基本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進行登記。調查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或虛構。住房建設、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臨時建築、違法建築等作出認定結論。

房屋征收部門將在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登記、認定結果。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住房建設等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

涉及舊城改造項目,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人數超過150人,城市規劃區外縣(市、區)超過75人的,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撥付給房屋征收部門,並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征收決定應當以公告形式在征收範圍內公布,內容包括:征收補償方案、征收範圍、擬征收項目、禁止性規定、行政復議、行政訴權等。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安置房位置和面積、差價、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壹條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並接受市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征收與補償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和構築物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認定的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安置用房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為依據,並充分考慮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二手房安置被征收人的,其房屋應當符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完好住房標準,具備供水、供熱、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

第二十七條因房屋征收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市區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7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各縣(市)的具體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八條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6層以下不超過18個月,11層以下不超過24個月,12層以上不超過36個月。

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的,自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按照規定標準增加臨時安置費。逾期6個月(含)的,從逾期當月起上浮25%;逾期6個月以上至12個月(含)的,從逾期當月起增加50%;逾期超過12個月至18個月(含)的,從逾期當月起增加75%;逾期超過18個月的,從逾期當月起增加100%。

第二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補償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物;

(二)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並有完稅憑證。

第三十壹條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按照征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給予補償。征收房屋損失的計算,應當根據前兩年納稅情況、經營規模(面積)、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向停產停業的職工支付生活補助費。停產停業職工月生活補貼按當地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停產停業從業人數按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生產經營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停產停業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期限按6個月計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6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者依法租賃房屋用於生產經營,且租賃合同未到期且租賃房屋已被征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照生產經營者與被征收人的協議分配;沒有約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直接補償生產經營者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三條對營業執照齊全、手續完備的,可根據其經營、經營年限和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證件按照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對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房屋評估

第三十七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協商確定。不能產生多數的,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姓名、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範圍、評估要求和委托日期。

第四十條被征收房屋內部裝修的價值和機器、設備、材料的搬遷費用,由被征收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在征收範圍內組織預評估。

根據登記結果,區分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選取若幹樣本房屋,分別組織三家以上奇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樣本房屋進行評估,選取評估結果的中位數價格作為樣本房屋的預評估價格。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現場講解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有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評審,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註明異議。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

對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自0年3月6日至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