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市區(含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鄭東新區及城五區)戶籍和鄭市非市區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
鄭州申請公租房的要求:
(壹)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本市城鎮戶籍3年以上。
2.本市無自有房產,無租住公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含)。
4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非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
2.在鄭州市正常繳納養老保險,三年累計24個月以上。
3.在本市無自有房產(戶口所在地房產除外),無租住公房。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含)。
5 .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租賃房屋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國務院租賃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