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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交房租不走怎麽辦?

房東可以向當地房管局舉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向其索要違約金。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擴展數據:

房東可以和租客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參考資料: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