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擴展數據:
房東可以和租客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參考資料: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