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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裏租客意外受傷誰負責?

出租房屋承租人意外傷害案例1

2009年3月22日,河南人王玲玲、重慶人楊俊保(兩人均已判刑)等人到湖南長沙市寧鄉縣經濟鋪鄉津南社區租房居住。唐夫婦在未審查職業和租房目的的情況下,將三樓的壹個房間租給了等人。王玲玲等人入住後,在出租屋內非法進行傳銷。唐夫婦並未詢問上述人員的活動情況。2009年4月5日,重慶人張某某被等人騙到壹出租屋內。被限制行動2小時後,張某某從三樓窗戶跳下逃生。倒地後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5438年6月+同年2月,王玲玲等5名罪犯被判附帶民事賠償,但均無法履行民事判決。受害人的父母張夫婦於是將出租屋的房東唐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追加賠償。201165438年10月26日,長沙中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寧鄉縣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判令唐夫婦賠償被害人父母張夫婦因出租房屋時未盡到註意和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39660元。

出租房屋承租人意外傷害案例2

卞先生壹家三口住在從被告劉先生處租來的房屋內,但不幸在冬季燒炭取暖時發生煤氣中毒,導致第二原告重度中毒,其子因煤氣中毒死亡。第二原告將劉先生和村委會訴至法院。

原告起訴:2009年9月1日,兩原告與被告達成房屋租賃協議。2009年10月114日,北京氣溫偏低。由於被告為原告提供的房屋沒有任何取暖措施,原告無法生火取暖。夜間發生煤氣中毒事故,導致兩原告重度中毒。

第二,原告認為,被告在提供房屋出租時,應當保證房屋符合居住條件。因該房屋為被告所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且房屋內無供暖設備、通風設施,導致第二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權受到嚴重侵犯。此外,村委會無權提供土地供被告建房。綜上,兩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相應損失及兒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劉先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身體受傷和原告兒子的死亡是由於原告取暖不當,導致壹氧化碳中毒。被告在此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被告出租房屋的行為與原告的受傷及原告兒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告在租房時認可房屋狀況,當地公安機關和村委會多次組織居民和住戶學習防火、防盜、防煤氣中毒等知識。被告也向原告傳達了相關知識,原告在傳達時明確表示要使用電加熱。但是,兩原告作為木炭經營者,忽視冬季取暖的基本知識,自行取暖不當,造成了嚴重後果。安全責任書上註明安裝空氣桶是被告的義務。

被告某村委會辯稱,同意被告劉先生的答復。事故房屋所在的土地屬於村集體土地。村農工商公司將土地出租給某公司,某公司將部分土地轉租給被告人劉先生。村委會不是出租人,原告的訴訟主體不正確。

法院認為,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完整,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在其居住的房屋內點燃木炭取暖,未采取任何通風措施,導致原告壹氧化碳中毒受傷,其子壹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嚴重事故。原告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告劉先生未盡到對出租房屋的全部安全管理義務,應對事故負次要責任。被告劉先生應承擔的賠償比例應酌情確定為5%。原告沒有證明被告村委會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本案中a村委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判決被告劉先生賠償兩原告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1305.82元。

出租屋租戶意外傷害案3

2011年9月,劉猛將沈陽某房屋出租給李明,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由劉猛提供房屋內熱水器等設備。然而,待了3天後,李明在用燃氣熱水器洗澡時壹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明的家人將劉猛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沈陽市於洪區法院認為,劉猛在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熱水器交付給李明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明在出租屋內使用熱水器時,對人身安全未盡到註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劉猛承擔70%的責任,並賠償李明家屬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22萬余元。

出租屋租戶意外傷害案4

2008年2月3日早上6:5438+00左右,小鵬在北京海澱區他租住的房子裏死於壹氧化碳中毒。父母認為,李作為房東,對出租房屋和承租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李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李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 * 66萬余元。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李某已在派出所對出租屋進行了登記,是合法的出租屋。在將房子租給小鵬之前,為了防止煤氣中毒,已經安裝了風扇桶,並在顯眼的位置張貼了相關提示。小鵬入住後,自己購買了爐竈和煤炭,房東多次提醒小鵬在使用過程中註意安全。事發後,房東積極對小鵬采取救助措施,故房東已盡到了在合理範圍內保證小鵬安全的義務,決定駁回小鵬父母的訴訟請求。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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