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深圳市出租房屋管理條約

深圳市出租房屋管理條約

註:本規定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幹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施行日期:2007年9月1)修訂。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63號令1997年8月6日發布,根據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18號令修訂,根據2004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9號令第二次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出租屋和其他出租屋。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住房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住房租賃市場實施統壹管理。

市、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戶口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出租房屋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與區公安機關、計生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出租人信息登記、戶籍登記、計劃生育管理和稅收征管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經費由區財政撥付。

第六條住宅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綜合治理責任制”和“計劃生育責任制”。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辦理租賃合同(住宅)登記或備案時,應查驗出租人與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承租人為暫住人口的,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出租屋所在地計生部門審查的計劃生育相關證件。對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和查驗不合格的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要及時登記並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出租人員的信息收集、統計和反饋工作。

第八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審核租賃合同後,應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或者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證明是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每年公布壹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根據市場變化的實際需要,也可每半年公布壹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

第十條禁止出租下列房屋:

(壹)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不能使用的危險房屋;

(二)房屋拆遷公告已經公布;

(三)沒有房屋權利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對前款所列出租房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清理並依法拆除。裏面有人居住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違法租賃行為的,由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壹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居住出租屋應具備基本居住和安全條件;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四)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和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當日將其基本信息報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並在3日內將《出租屋人員信息登記表》報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入住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六)發現承租人和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出租房屋管理活動,出租人委托他人協助的,應當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租住居住房屋時,必須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和其他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2)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於當日辦理租賃人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3)必須在入住3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暫住證,無有效身份證件不得留宿;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的使用性質,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賓館、飯店、娛樂、網吧等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售淫穢物品、偽造證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罪犯、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禁止利用出租房屋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回收再生資源等違法活動;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證就業、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欺詐活動;

(八)禁止利用居住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出租屋。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出租屋的租賃行為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

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在出租屋綜合管理中,發現承租人未登記戶口和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無照經營的,應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反公安消防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消防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及時通知計劃生育部門;發現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應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出租屋內有其他違法情形的,通知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明。申請人以出租房屋為住所的,應當提供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出租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及時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監督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公安機關發現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現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及時通知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未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年審。

第十六條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合夥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獲取收益,將房屋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使用等變相租賃行為,納入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工商租賃房屋內設有職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歸租賃房屋管理,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後,應在10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稅務部門委托代征相關房屋租賃稅費,發現有偷稅、漏稅、抗稅等行為的,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出租房屋人員的計劃生育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受委托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的房屋中介組織,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承擔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並辦理手續。

房屋中介組織必須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逃避或者協助租賃當事人逃避管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租賃當事人的利益;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欺騙、損害租賃當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20%的罰款,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

(二)違反第十壹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壹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上報或上報出租人信息登記表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兩倍的罰款;出租屋內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二條第(壹)、(二)項規定,不如實填寫或不及時變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兩倍的罰款;出租屋內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五)、(六)、(七)、(八)項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出租屋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絕、逃避、抗拒出租屋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依法檢查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外,可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礙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租住房屋,未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管理相關手續的,由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故意阻撓或妨礙出租房屋綜合管理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中介組織違反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收取罰款時,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票據。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壹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不協助其他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發布日期:65438+2004年2月10,實施日期:1997年8月6日(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