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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房屋租賃管理有哪些規定?

您好,杭州2017房屋租賃情況如下:

第壹條為了加強居住房屋租賃的安全管理,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消防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房屋的租賃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房屋,是指出租後用作或用作居住的房屋。除了酒店房間。

本規定所稱住宅租賃登記,是指提交、記錄和管理住宅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是住宅房屋租賃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住宅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住宅房屋租賃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住宅房屋租賃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員和經費;推進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壹的政府信息平臺,整合綜合人口信息、房屋租賃等各類行政和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實現政府信息的利用。

第五條市、縣(市)公安機關牽頭負責住宅房屋租賃的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治安、消防管理和住宅房屋租賃登記。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居住房屋租賃登記等具體事務。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眾利益和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房屋。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生產、經營、辦公、倉儲,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通過不直接參與經營、承擔經營風險取得收益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

將房屋有償借給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落實管理經費、機構和人員,做好本轄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房管、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房屋租賃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換系統,實現管理資源共享。結合杭州實際情況,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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