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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法律分析:簽訂租賃合同註意事項如下: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產權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承租人核對身份信息,核實房屋是否抵押、所有、查封;2.簽訂合同時,查看合同中是否寫明交付日期和方式、雙方違約責任,是否寫明房屋的準確地址、房屋面積、房屋裝修、室內設施房屋的電、水、氣等情況;以及租房過程中的修繕問題,房屋在租賃期間的修繕義務和費用等。3.房屋出租前,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基層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房屋產權證或者準建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材料,辦理房屋出租的合法登記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出租房屋的,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壹條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原因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十三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