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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樓市20條新政:探索將購房補貼轉變為個人按揭貸款分期補貼

5月6日,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有效應對疫情影響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和良性循環若幹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共包括20項政策措施。

在調整信貸政策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通過降低貸款首付比例、減輕個人住房消費負擔、給予公積金緩存留存和銀行貸款延期還款政策支持、繼續實施靈活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模式、加大對房地產企業的金融支持、加大對建築企業的融資支持、繼續實施住房補貼政策等七項政策,以及調整部分信貸政策。

其中,《通知》提到,階段性降低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65438+2022年2月31之前,職工首次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第二次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同時,減輕個人住房消費負擔。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住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政策。2022年65438+2月31之前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利率為同期第壹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

此外,我們將繼續實施靈活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模式。貸款購買個人住房,可以使用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家庭組合貸款。購房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家庭組合貸款限兩人。政策執行截止時間由2022年6月30日延長至65438+2022年2月31。

《通知》顯示,繼續實施住房補貼政策。繼續落實《關於印發留住(來)人才、進城農民住房補貼和發放消費券工作方案的通知》(長府辦[2021]25號)和《關於調整實施進城人才和農民住房補貼政策的通知》(長府辦[2021]42號),對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和農民,探索將住房補貼轉變為個人按揭貸款分期補貼,營造良好的留人環境。

在促進市場交易方面,采取舉辦網上房交會、加快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等三項措施,讓消費者放心購房,促進房屋交易。

《通知》提到,將根據疫情防控形勢,適時網上舉辦長春房交會,鼓勵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媒體和媒體積極參與,給予政策支持,加大宣傳力度,進壹步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根據新政,《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為2年,除非有明確時限等規定。

以下是政策全文: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有效應對疫情影響的通知

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和良性循環若幹措施的通知

長府辦明電[2022]第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緩解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市的不利影響,支持房地產項目復工,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防範化解房地產風險隱患,促進市場穩定發展和良性循環,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措施。

壹是實行“收付實現制”。對於已支付土地出讓金本金並拖欠違約金的項目,按照本金和違約金的比例允許部分預售。開發單位持稅務部門出具的繳費證明到監管部門辦理土地產權證並劃定預售範圍,到房管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責任部門:市規劃局、市稅務局、市房管局)

第二,建立項目開工“綠色通道”。主體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監理單位新開工項目已確認。經施工許可審批部門批準後,允許提前進場進行土地平整、臨建圍擋、通水通電、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體工程施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審查(評審)已通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工許可證。經市規劃局、市建委批準,允許項目主體施工,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責任部門:市規劃局、市建委)

三、工業專業產業園項目可辦理分割銷售和房地產登記。開發單位應履行建設、招商和運營的主體責任。建設達到預售條件時,可參照商業地產項目建設審批流程,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物業管理、市政設施等建築由開發單位經營。市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在華投資企業的產業業態、產值和稅收進行審查,並簽訂協議。符合審核意見後才能辦理銷售手續。原則上應按整棟樓或整層樓進行銷售。確需分割的,銷售面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投資企業入駐後,產值和稅收符合協議要求的,經城市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責任部門: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第四,階段性降低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65438+2022年2月31之前,職工首次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第二次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責任部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五、減輕個人住房消費負擔。支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適度增加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放,鼓勵商業銀行按照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為居民家庭提供更加優惠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

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住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政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65438+2022年2月31之前第二次執行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責任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行保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金融辦)

六、給予公積金緩存緩繳和銀行貸款延期還款的政策支持。鼓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對因參與疫情防控、感染新冠肺炎而不能正常支付和償還住房貸款的單位、職工和個人,緩存和緩發住房貸款,期限不超過2022年9月30日。緩存、緩繳期不作為逾期記錄提交信貸部門,已提交的予以調整。(責任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行保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七、繼續實行靈活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模式。貸款購買個人住房,可以使用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家庭組合貸款。購房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家庭組合貸款限兩人。政策執行截止時間由2022年6月30日延長至65438+2022年2月31。

充分利用公積金和商業組合貸款政策,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大幅下降的,公積金貸款配套規模予以傾斜。(責任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行保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金融辦)

八、加大對房地產企業的金融支持。鼓勵各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探索項目融資與企業大局適度分離的信貸模式,對信貸項目實行封閉管理,為優質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鼓勵商業銀行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優先支持在建房地產項目,確保項目順利完工,保證項目投資(包括項目融資)充足,不搞銷售回款投資,避免形成惡性項目拖欠。鼓勵商業銀行創新“廠房抵押”、“財產擔保貸款”等信貸產品,支持企業固定資產融資。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商品房抵押貸款和廠房抵押貸款,適用小微企業金融支持政策。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鼓勵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支持。

鼓勵商業銀行探索發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產品,幫助房地產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對在我市成功發行首單的商業銀行給予適當獎勵。(責任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行保監局、市金融辦)

九、加大對建築企業的融資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滿足建築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加強項目資金監管,依法合規加快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發放,緩解企業流動資金壓力。

為加快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復工,開發企業可以貸款形式與承包方簽訂《主債權及房地產抵押合同》,由承包方申請銀行貸款對在建項目進行抵押權登記,貸款資金專項用於本項目的續建費用。(責任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行保監局、市金融辦、市建委、市房管局)

十、繼續實施住房補貼政策。繼續落實《關於印發留住(來)人才、進城農民住房補貼和發放消費券工作方案的通知》(長府辦[2021]25號)和《關於調整實施進城人才和農民住房補貼政策的通知》(長府辦[2021]42號),對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和農民,探索將住房補貼轉變為個人按揭貸款分期補貼,營造良好的留人環境。(責任部門: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房管局)

XI。支持稅收減免。因疫情原因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依法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符合退稅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可在納稅申報期內申請增值稅退稅。

因疫情減免租金後房屋所有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稅務局關於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吉財公告〔2022〕14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減免。(責任部門:市稅務局)

十二、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保函,以保函替代預售監管資金。2022年涉及施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根據開發企業申請提前提取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賬戶余額,專項用於本項目復工復產,後續商品房銷售應足額補足。(責任部門:市房管局)

十三、盤活地下室和車位資產。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地下室和地下停車位,可申請抵押登記。在滿足規劃和人防要求的前提下,界址點明確的地下室和地下停車位,經申請可辦理房地產產權登記。(責任部門:市房管局、市規劃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十四、調整抵押登記限制。根據市房管局、市規劃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在建房屋抵押和商品房預售的通知》(長字[2021]5號)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未售出的商品房可以辦理抵押登記,資金優先保證項目建設需要;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或抵押權註銷後,將私有房屋狀態變更為商品房備案狀態。(責任部門:市房管局、市規劃局)

十五、繼續實行分期分批扣繳物業維修資金的政策。市房管局2021年8月30日下發的《關於暫停批量扣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執行期限延續至2022年2月30日。(責任部門:市房管局)

十六、舉辦網上房交會。根據疫情防控情況,適時網上舉辦長春房交會,鼓勵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媒體、自媒體積極參與,給予政策支持,加大宣傳力度,進壹步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責任部門:市房管局)

十七、加快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時公布開發項目周邊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竣工進度和投入使用時間,對未開工和在建項目加快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進度,確保在公布時限內交付使用。(責任部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市建委)

十八、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按原定時間復工的開發建設項目,經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設單位協商,可以延期或者合理重新確定;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通知購房人,並與購房人協商適當推遲交付日期,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責任單位:市房管局)

十九、加強市場監管。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總要求,繼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行動,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住房銷售、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的市場監管,更好地滿足購房人合理的住房需求。(責任部門:市房管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十、加強網絡輿論引導。完善網上輿情監測機制,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形勢,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整治網絡傳播亂象,營造良好的市場輿論氛圍,嚴厲打擊發布虛假信息、惡意炒作、渲染恐慌、誤導市場預期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責任部門:市委新聞辦、市房管局)

以上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為2年,除非有明確時限等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