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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租賃合同後,可以在租賃開始日期前歸還嗎?

法律主觀性:

簽訂壹年的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經與出租人協商,可以提前退出。承租人單方面提前退租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隨時退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八條* * *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二)租賃權有爭議的;(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