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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居住證政策

法律解析:關於海南居住證政策,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住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九條外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前往本省,或者本省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省內各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壹)有合法穩定就業,即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就業,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投資興辦二、三產業並持有營業執照;(2)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學校提供的宿舍等。;(三)連續就讀,即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前款所稱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第十條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交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其提交或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