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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產業政策公告

(2007年第8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18號),嚴把行業準入關,轉變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生產率,保障安全生產,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煤炭產業政策。

附:煤炭產業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2007年11月23日發布的新聞稿

附件: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是中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的工業原料。煤炭產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其可持續發展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開發煤炭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力水平,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18號)等法律和規範性文件。

第壹章發展目標

第壹條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好、經濟效益好、環境汙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條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資源整合,形成合理開發、強化節約和循環利用、安全生產、環境友好、協調發展的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體系。

第三條嚴格產業準入,規範發展秩序,完善退出機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為主體,適應環境、交通等外部條件,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產業布局。

第四條深化煤炭企業改革,推進煤炭企業股份制改革和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為主體、中小煤礦協調發展的產業組織格局。

第五條推進煤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為基礎的煤炭技術創新機制,形成壹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關鍵技術。培育科技市場,發展服務機構,形成完善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第六條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以瓦斯、水、火、煤塵、頂板、礦壓等災害防治為重點,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和管理長效機制。

第七條加強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補償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礦區,促進人地和諧發展。

第八條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煤炭產運需銜接,促進總量平衡,形成機制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

第二章工業布局局

第九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部署,按照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生產發展規劃、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合理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

第十條穩定東部地區煤炭生產規模,加強中部煤炭富集區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加快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勘查和適度開發。建設神東、晉北、晉中、靳東、陜北、黃龍(華亭)、魯西、淮北、豫、雲貴、蒙東(東北)、寧東等十三大煤炭基地,提高煤炭持續穩定供應能力。

第十壹條大力推進煤炭、煤層氣等資源的協調發展和基礎設施的高效利用。大型煤炭基地,原則上壹個礦區由壹個主體開發,壹個主體可以開發多個礦區。根據資源稟賦、交通運輸、水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等條件,確定區域煤炭開發規模和強度,優先在大型綜合煤田和資源富集區建設大型、超大型現代化煤礦。

第十二條鼓勵坑口電站建設,優先發展煤電壹體化項目,優先發展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支持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鼓勵在中小型煤礦集中采區建設集團選煤廠。

第十三條在水資源豐富、煤炭資源豐富的地區,適度發展煤化工,限制煤炭中轉地區和水資源貧乏地區發展煤化工,禁止環境容量不足地區發展煤化工。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資源的開發。

第三章行業準入

第十四條開辦煤礦或者從事煤炭、煤層氣資源勘查,從事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安全評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煤礦資源回收率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安全、生產設備和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新建、改建、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654.38+0.2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省(市)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654.38+0.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9萬噸/年。其他地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30萬噸/年。鑒於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壹五”期間,所有新建30萬噸/年以下煤礦項目壹律停止。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地質礦產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鼓勵煤礦企業從技工學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行業組織

第十七條取締非法煤礦,關閉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亂采濫挖、破壞資源、汙染環境、水土流失嚴重的煤礦。

第十八條鼓勵以現有大型煤炭企業為核心,打破地區、行業和所有制界限,以資源和資產為紐帶,通過強強聯合和兼並、重組中小型煤礦,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鼓勵發展煤炭、電力、鐵路、港口壹體化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參與冶金、化工、建材、交通企業的合資經營。鼓勵中小煤礦整合資源,聯合改造,實施集約化經營。

第十九條鼓勵煤炭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壹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積極引導資源枯竭礦區經濟轉型,支持資源枯竭和嚴重虧損的國有煤礦發展。建立中小煤炭生產企業退出機制。鼓勵和支持資源枯竭煤礦發揮人才、技術和管理優勢,異地開發煤炭資源。

第五章產業技術

第二十壹條鼓勵發展地球物理勘探和高精度三維地震勘探技術。鼓勵發展深井厚沖積層鉆探法、凍結法和快速成井技術。

第二十二條鼓勵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建設高產高效礦井。鼓勵發展露天開采技術。鼓勵發展綜合機械化采煤技術,推廣壁式采煤。發展小煤礦成套技術,以及薄煤層開采機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開采、邊角煤回收等提高資源回收率的采煤技術。鼓勵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段綜采放頂煤技術研究。鼓勵低品位難采礦地下氣化等示範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加快小煤礦采煤工藝和支護方式改革,在采煤工作面推廣錨桿支護和金屬支護,淘汰木支護。加快發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輔助運輸技術和綜采設備搬遷技術及裝備。

第二十四條發展自動控制、集中控制的選煤技術和設備。研發高效幹法選煤技術、節水選煤技術、大型篩分設備和脫硫技術,回收硫資源。鼓勵水煤漿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煤炭企業實施以產業升級為目的的技術改造。鼓勵通過多種方式研發、集成和自主生產煤炭勘查、開采、洗選、加工、轉化等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

第二十六條推進煤炭企業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控制技術、礦井通信技術,實現生產過程的自動化和數字化。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建設。

第六章安全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作為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的責任。煤炭企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加強現場管理,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額組織生產,遏制事故發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炭生產企業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塵、防水和防洪系統。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治理方針,實施優先開采保護層、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堅持預測預報、有疑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煤礦水害防治原則,實施防、堵、排、排、截等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煤礦沖擊地壓的監測控制和頂板事故的預防。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調查、管理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堅持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制度。

第三十條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煤炭生產各環節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和設備。對煤礦井下及相關設備和器材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制度。

第七章貿易和運輸

第三十壹條嚴格煤炭經營企業資質審查,促進煤炭經營企業結構優化,形成以煤炭生產企業和大型煤炭經營企業為主體、中小煤炭經營企業為補充的協調發展格局。

第三十二條積極推進煤炭貿易市場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制定公平交易規則。建立國家和區域煤炭交易中心和信息發布平臺,鼓勵煤炭供需雙方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引導合理生產、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穩步發展國際煤炭貿易,優化煤炭進出口結構,鼓勵企業境外投資辦礦。

第三十三條積極發展鐵路、水路煤炭運輸,加快山西、陜西、內蒙古西部煤炭出口通道和北方煤炭始發港的建設和改造,提高煤炭運輸能力。限制低熱值煤和高灰分煤的長途運輸。煤炭運輸應當采取防塵、防泄漏措施。

第八章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

第三十四條實施經濟優先的發展戰略,加快資源綜合利用,降低煤炭加工利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加強節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健全煤炭行業能源管理、評價、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獎懲制度。鼓勵煤炭企業開發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煤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節能設計規範和用能標準進行建設。淘汰落後的耗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推廣和使用符合國家能效標準的認證節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原則,綜合開發利用與煤炭和煤礦廢棄物相關的資源。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和低熱值煤發電供熱,利用煤矸石生產建材產品,充填地下,復墾土地修路,綜合利用礦井水,發展循環經濟。支持長距離煤層氣(煤礦瓦斯)管道建設,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民用、發電和化工產品生產。

第三十七條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建設“三同時”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汙染、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推進礦區環境綜合治理,與生產同步形成礦區水土保持、礦山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修復補償機制。

第三十八條煤炭開采、儲存和裝卸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必須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汙染。加強煤礦瓦斯抽采利用,減少排放。洗煤水應實現閉路循環。優化巷道布置,減少井下矸石產量。

第三十九條建立礦區發展環境承載力評價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嚴格執行煤礦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排汙收費制度。地質災害易發區、重要地下水補給區和生態環境脆弱區限制采煤,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禁采區禁止采煤。加強廢棄礦山的綜合治理。

第四十條加強對礦山開發過程中可能誘發的災害的調查、監測、預測和預警,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網絡系統,制定防災減災規劃。

第九章勞動保護

第四十壹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賠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煤礦艱苦崗位補貼制度,逐步提高煤礦職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條加強勞動人事管理,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推進礦井質量標準化,改善井下作業環境。為井下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鼓勵煤炭生產企業增加安全和塵肺病等職業病防治投入。發展和推廣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危害控制體系。

第十章障礙物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完善有利於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煤炭資源利用率、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的稅費政策,完善資源勘查、開發和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嚴格的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煤炭資源回采率實行年度核定和動態監管。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後開發的原則。國家統壹管理煤炭資源壹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制定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向企業出讓二級探礦權和礦業權,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資的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主要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改革,嚴格執行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政府監管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保證金用於環境治理和修復。鼓勵社會資金投資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工程,完善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規範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從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汙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等形式的信貸支持,投資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定期信息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並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行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政策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