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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租賃合同的新規定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以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租金的形式簽訂的,雙方就房屋租賃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壹致的協議。關於租賃合同,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做了新的修改,更有利於保護出租人的權益,更多地考慮出租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2)租賃權有爭議。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