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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督與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和規定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進行監管和考核:

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3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商投資性公司設立的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以資本為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第壹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述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公司和在中國註冊的企業,其中外商投資公司單獨或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外商投資公司持股超過65,438+00%。外商投資性公司對母公司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性企業對成員單位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壹年母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壹年,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比例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成員單位按照合並會計規定的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

(5)現金流穩定且規模較大;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無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八)母公司有核心業務;

(9)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外,外商投資性公司申請前壹年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為會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咨詢、資信驗證及相關咨詢和代理業務;

(二)協助會員單位實現交易資金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向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會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

(六)為會員單位承兌和貼現票據;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和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會員單位存款;

(九)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和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壹)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經營下列業務:

(壹)批準發行金融公司債券;

(二)承銷會員單位的公司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證券投資。

(五)會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和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第13號,2007年)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估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評價

重點關註財務公司的管理,包括公司治理、職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內部審計和信息系統,以及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估

對組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整體評價,也要對公司章程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價;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

功能定位評估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和經營計劃能否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上壹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壹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而不是過分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是否應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有更準確的認識,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是否符合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財務公司能否對企業集團的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的整體服務需求以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是否已做出適當安排,以提高其服務能力,滿足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的需求。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的形式明確了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職責;是否制定了符合財務公司實際情況和發展戰略的可行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夠覆蓋財務公司的所有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詳細、清晰,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施了風險責任制度和盡職調查問責制度;是否及時評估和改進現行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和有效性;是否為財務公司的股東、監管機構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管理評估

是否設置了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全面負責合規管理,合規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其業績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管理體系,每年至少評估壹次財務公司面臨的重大合規問題,提出完善的計劃和措施並進行整改;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是否明確,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員工應配合和支持其工作;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每個參與人員的責任是否明確,報告的內容、方式和頻率應規範;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和風險;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是否符合要求;財務公司是否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財務公司是否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導致的禁止事項,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的整改承諾,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估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並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權限;機構設置和規章制度是否能保證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和審計技術是否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和風險狀況相適應;內部審計師是否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和評價,並直接向董事會或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層報告結果;財務公司是否能及時處理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並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估

是否采用了與財務公司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備份重要信息;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操作條件的評估

主要從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來評價財務公司的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評估: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應大於註冊資本;是否連續兩年資本不足;資本充足水平能否滿足正常資產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能否得到充分利用;資本的增長是否不以拓展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了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對資本充足水平進行持續監控和記錄;是否建立保持適當資本充足率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制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可持續發展;是否有適合業務發展的資本補充計劃;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估:包括優良資產率;資產損失準備金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的風險分類是否準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度能否及時糾正;不良資產處置措施是否有效,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如果實施綜合授信管理,單個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在合理水平,風險是否可控。

市場風險評估:包括短期投資的比例;長期投資比率;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的比例。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是否正確劃分,分類管理和額度管理是否做好;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自營投資和委托投資是否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正常運作;投資產品結構是否合理,綜合風險是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和資產利潤率。扣除資產損失準備不足後,資本利潤率和資產利潤率是否保持在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率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營業務結構壹致,利潤穩定性是否良好;成本和收入的核算是否規範、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和同業拆借比率。是否以實時監控的技術手段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倉位是否根據成員公司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進行有效調整,倉位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運用主動債務工具滿足臨時頭寸管理需求。

服務水平評估:包括資金來源和應用的評估。資金來源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評價(1):會員單位存款集中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在集團內歸集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三)財務公司、集團能夠證明已盡最大努力集中成員單位存款,為滿足成員單位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者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做出合理解釋。資金運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公司的貸款需求得到高度滿足;(3)財務公司和集團能以充分的信息和數據證明已盡最大努力滿足成員單位的資金需求,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解釋。其他服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評估(1)以及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積極滿足會員單位的需求。

3.附屬團體的影響力評估

本文主要分析財務公司集團的影響力,包括集團的基本情況、集團對成員單位的控制和對財務公司的支持。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凈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加上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凈資本是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的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除額。

不良資產比例不得高於4%。不良資產比率是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的比率。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類資產,包括貸款、貸款貿易、買入返售資產、同業存款、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以及不可撤銷的承諾和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具有子類別、可疑類別和損失類別五級分類結果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得高於5%。不良貸款率是不良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率。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貨幣資金對借款人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買入返售非金融機構證券、各種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子類、可疑類、損失類五級分類結果的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是信用風險資產的實際撥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撥備的比率。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準備是指金融公司為各種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而提取的準備。在計算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時,暫不考慮壹般準備和特別準備的充足性。?

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是實際貸款撥備與貸款撥備的比率。

貸款損失準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中可能預期發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僅反映專項貸款損失準備的充足性。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率是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是自有固定資產占資本總額的比例。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總資本是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的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未備貸款損失準備金?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是短期證券投資占資本總額的比例。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長期投資比率是長期投資占資本總額的比率。

借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借入資金比率是指同業拆借資金占總資本的比率。借入資金是指集團外部的債務,如同業拆借、出售財務公司回購資金等。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率是擔保風險暴露與總資本的比率。擔保風險暴露是指相當於貸款的信貸業務扣除存款、質押銀行存款和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的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和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

2.監控指標

存貸比是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的比率。所有存款都是財務公司吸收的會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托資金與委托貸款的區別以及委托投資。

單個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最大客戶的授信總額與凈資本的比值。最大客戶授信總額是指報告期末資產負債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或擔保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賠償和支付責任,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和各種墊款等表外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發債擔保、貸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出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是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的比率。

資產利潤率是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的比率。

人民幣超額準備金率是超額準備金存款、現金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業存款之和與人民幣存款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