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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二房東想延期壹個月需要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性:

租房合同到期有必要續簽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根據自己的需求去做。如果覺得房子還需要繼續租,可以續租。如果覺得沒必要再租房子,可以不續租。

1.租房合同到期有必要續簽嗎?

非強制續約的,合同到期後,雙方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有少數權利義務仍按原協議履行或變更,且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簡單簽訂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有意見,只要自動履行,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確認,雙方的租賃關系將繼續有效,只是租期變得不確定了。即到期後自動履行期間,雙方有權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簽,卻被出租人拒絕。他們認為出租人不願意續簽合同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問律師有什麽辦法維護他們的權利。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既然約定了期限,就要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過了期限,能不能繼續用,能不能續費,不是壹方說了算的。另壹方有權拒絕續約,甚至無需任何合理的理由。

第二,租賃合同的細節

1.壹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承諾應視為無效。在確認了房源的安全性後,後期能否住得舒適安逸,關鍵在於租賃合同的簽訂。有的房東在驗房時表現出極大的耐心和熱情,滿口答應家具家電要配齊,保證能用。很多租客在簽合同的時候被房東的熱情麻痹了,沒有把房東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合同簽訂後,房東往往堅持以簽訂的合同為準,不承認之前未履行的各種口頭承諾。這時候租客只能吃啞巴虧。

2.長期租賃短租應明確轉租協議可以提前約定,現行房屋租賃合同壹般壹年簽訂壹次,但承租人實際租賃期限有長有短,並不固定。超過壹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到2個月預約房東,簽訂續約合同。如果實際租賃期限不足壹年,但房東要求簽訂壹年,租客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簽訂轉租協議,屆時與房東或經紀公司約定轉租事宜。

3.明確租金和水電費的支付金額、方式和時間。租房的費用壹般包括房租、水電費等費用。簽訂合同時約定這些費用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尤為關鍵。目前租金的支付方式有兩付三、壹付壹年、壹付三等,應用廣泛。業主和客戶相對認可的方式是賭壹賠三。

4.電話和寬帶容易忽略,不用的時候及時停機。對於普通租客來說,家具、家電、水電煤氣都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所以簽合同的時候會比較註意。但是電話和寬帶經常被忽視。由於簽訂合同時很難確定電話和寬帶的狀態,所以往往在簽訂合同後發現房東或原租客拖欠了大量電話費,或者寬帶無法順利安裝,給後期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5.檢查房子裏的設施。如有變更,雙方應簽字確認。

租客和房東通常會在租住的房屋內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這時候租客要對房子裏的設施做壹個詳細的盤點,把合同裏可能用不到的家具、電器、設備寫下來。比如地板、墻面、門窗等裝修情況,油煙機、燃氣竈、衛生間等固定設施等等。

除了要寫清楚有沒有這個設施,還要明確設施的新舊程度,有沒有損壞。否則,租期結束後,房東會根據簽訂的合同要求租客賠償。如果合同沒有提前約定,租客就吃虧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5條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