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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節能減排補貼、購置稅政策及其對汽車市場的影響。

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節能減排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為加強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是指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第三條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補貼的範圍、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給予壹次性補貼,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標準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壹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核、檢驗檢測。第五條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車輛租賃和電池租賃。(1)直購: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貼,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補貼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銷售新能源汽車。(2)車輛租賃:中央財政給予汽車生產企業補貼,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補貼後的價格向租賃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3)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貼,由企業以扣除補貼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第六條地方財政安排壹定資金,重點支持充電站、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項目的實施者和責任主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擬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達到壹定規模,並建設與應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化運營模式,至少建立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三)制定地方財政補貼、優惠電價、設立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四)註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相關技術標準的統壹,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應與正在制定的相關國家標準相銜接。(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和電池報廢回收體系。(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貼車輛的品牌、車型、產地和經銷商進行限制。(七)做好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

第八條申請補貼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企業應當保證銷售的汽車與目錄產品壹致。(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 kWh,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 kWh(純電動模式下續駛裏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三)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有壹定的生產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為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654.38+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並承諾按壹定折舊率回收整車和動力電池。(四)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汽車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確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純電動模式下30分鐘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高車速、0-50 km/h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裏耗電量(工況法)、續駛裏程(工況法)、電動機的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的類型和總儲能容量、以及。

第四章補貼標準和規模

第九條補貼標準根據動力電池組的能量確定。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貼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6萬元/輛。第十條財政補貼采取傾斜機制。試點期間(2010-2012),每家企業分別銷售5萬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貼標準。第十壹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標準給予補貼。對采用電池租賃的企業,根據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補貼數量。

第五章資金的申報和發放

第十二條根據試點城市批準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將補貼資金通過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至試點城市。第十三條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實際撥付補貼資金,並於每月結束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貼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四條年度結束後30日內,試點城市應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貼資金結算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地報告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評估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水平和運營效果。第十六條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壹致性負責。產品與申請材料不符、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的,將對申請企業進行追回補貼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視情節輕重而定。第十七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或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綱要

壹、試點城市的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城市規模和經濟發展,特別是地方財政狀況和居民購買力水平;機動車輛的發展,特別是私人部門乘用車的擁有量;新能源汽車的R&D能力、產業基礎和推廣應用現狀。

二、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

內容包括:新能源汽車在私人領域推廣的總體思路;試點項目(2010-2012)的目標涉及車輛規模、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商業模式創新、消費和使用環境、節能減排效果、新能源汽車產業推廣等方面。

三、試點工作計劃

按年制定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各種商業模式的車輛推廣規模;財務預算和使用計劃;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推進商業模式創新、鼓勵租賃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安排;日常監督檢查計劃等。

第四,保障措施

內容包括:明確由地方政府領導牽頭、政府相關部門參與的試點工作組織協調機構並落實職責;明確負責日常組織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明確鼓勵政策的制度框架;明確車輛使用、充電站等基礎設施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規模和用途;明確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和資金來源,並說明擬采用的技術標準;明確新能源汽車租賃、售後服務保障、回收和報廢的責任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措施;科普宣傳措施【1】。

覆蓋傳統小排量汽車

上述人士的“資料”顯示,此次出臺的新能源汽車補貼辦法,不能絕對說是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因為滿足壹定條件且達到第三階段乘用車油耗限值的小排量傳統乘用車,也可以享受3000元的補貼。“根據四部委發布的補貼方案,可以獲得補貼的車輛主要有三類。壹類定義為節能減排車。凡排量在1.6L以下、排放達到國ⅳ標準的乘用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均算作此類,可獲得3000元補貼;第二種類型的車輛被定義為插電式混合動力車。根據電池容量不同,該類型車輛可獲得4000-50000元不等的補貼,最高補貼50000元;第三類車定義為電動車,最高可領6萬元補貼!”上述消息人士表示。

覆蓋企業和個人

據了解,上述四部委簽署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文件稱“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相關廠商上周表示,補貼標準文件最快本周公布,補貼政策開始時間最快本周統計。至於業界關註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是針對廠家還是消費者,隨著上述補貼標準的出臺,權威意見也將浮出水面。“企業和消費者都有補貼!”據獲得補貼標準文件的廠商相關負責人介紹。據相關人士透露,就像之前有關部門“吹風”的那樣,對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實際上與去年財政部、科技部對部分城市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購買和使用示範推廣的補貼標準相差不大。除了拓寬定義為“節能減排”的車輛範圍,還可以獲得3000元的補貼。個人消費者購買插電式混合動力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與去年公用混合動力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基本壹致。根據電池容量的不同,這種車輛可以獲得4000元至5萬元的補貼。至於對燃料電池車的補貼,某廠商相關負責人上周五表示,“因為這類車的數量遠不如混動和純電動車,所以即使有補貼,實際意義也不大!”根據去年財政部、科技部發布的《公共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示範推廣補貼標準》,節油率100%的燃料電池汽車最高補貼25萬元。

補貼標準

排放在1、1.6L以下,滿足國ⅳ且滿足乘用車第三階段油耗限值的乘用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貼3000元。2.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貼4000-50000元。3.電動汽車將獲得6萬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