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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稅法規定,建築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包括:

(1)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帝子015號等文件規定,經批準復墾改造廢棄地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的稅收。開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二)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明顯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可比照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事業單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企業已經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之前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征用非耕地不需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