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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壞掉的東西怎麽解決?

法律分析:租賃期間東西壞了怎麽解決,要看情況。雙方簽訂帶有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租賃合同的,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租賃期間東西損壞,如果屬於承租人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屬於出租人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如果確實是自然損壞,出租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