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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建築、辦公樓、倉庫和其他建築物。第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深圳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市、區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壹管理。第五條房屋租賃實行租賃許可證制度。第二章租賃管理第六條房屋租賃必須持有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證》)。沒有許可證的房屋不得出租。

許可證由市主管機關統壹印制,區主管機關核發。但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申請《許可證》,房屋所有人應向區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租房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委托他人代管房屋的,托管人可以辦理許可證。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托管人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托的授權證明。

* * *擁有房屋的人申請辦證,必須提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文件,以及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第八條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予核發《許可證》:

(壹)沒有產權或者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

(二)* *有房屋未經其他人同意* * *;

(三)違法建築;

(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作為資產抵押的;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限制租賃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特區法規、特區規章禁止出租的。第十條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和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區主管機關登記。第十壹條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1)許可證;

(2)房屋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合法資格證明。第十二條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註冊,並書面答復申請人。

區主管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登記決定的,視為已登記。當事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區主管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登記的租賃合同副本送同級稅務機關備案。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區主管機關不予註冊:

(壹)當事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三)租賃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期限的;

(五)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第十四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當事人可以參照指導租金,約定租金數額。第十五條行政劃撥、減免土地價款的房屋,經批準出租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市主管機關的規定繳納土地價款。第十六條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主管部門可以公布必要時期的租金標準,實行租金管制。租金管制期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執行標準租金。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相關稅費。第十八條房屋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2%向區主管部門繳納租賃管理費。管理費繳納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於原租金的,轉租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應當用於房屋租賃市場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結余部分上繳財政部門。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區主管部門收取相關稅費或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實行租金管制時,以標準租金為計算基數。第20條主管機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市主管機關統壹制發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