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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2015)

第壹條為了加強汽車租賃管理,規範汽車租賃行為,維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全,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按照汽車租賃合同的約定,以汽車(九座以上客車除外)為租賃物提供租賃服務,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服務的經營活動。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汽車租賃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汽車租賃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租賃車輛信息的登記管理,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健全內部治安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對和登記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汽車租賃業務的工商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鼓勵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汽車租賃行業經營者實行行業自律。第五條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提交以下材料:

(壹)備案表;

(2)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五)安全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文本;

(六)租賃車輛的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七)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駕駛證載明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應當與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工商登記名稱壹致。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當場向備案材料齊全的經營者出具經營備案證明,並向其備案車輛出具出租汽車憑證。第七條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車輛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註銷營業執照前到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終止經營手續,並交回工商登記證和汽車租賃證。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汽車租賃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第九條經營者應當為租賃車輛辦理相應的保險,定期進行二級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壹次技術等級評定,保持租賃車輛技術和車輛定位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註冊6年以上的車輛不得用於汽車租賃業務。第十條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租車程序、用戶須知和租車收費標準。第十壹條經營者在租賃車輛時,應當查驗並如實登記承租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及時準確地錄入信息系統。經營者有責任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

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第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在租賃期間因承租人的行為造成租賃車輛被扣押等交通違法、交通責任事故及其他後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或者變相招徠乘客。

經營者不得在租車時向承租人提供或變相提供駕駛服務。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包括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支付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汽車租賃行業制定汽車租賃合同範本。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營者和車輛信息檔案,並向社會公示已備案的經營者和車輛的相關信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和信用考核制度,建立經營者誠信檔案,對不守信用的經營者實行黑名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對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