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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是否可以轉租。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規定轉租必須經過房東同意,因為是權利義務主體的變更,即債權主體的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否則無效(租賃是債權)。但由於合同中沒有直接規定,只能要求轉租人放棄轉租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如果有三個月期限,對方堅持轉租可以收取押金)。原出租人應對轉租人造成的房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