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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房屋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因物業管理需要,確需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物業服務用房等* * *部分用途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辦理。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將其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置、侵占或者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部分業主。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業維修需要,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等* * *部位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等* *部位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同意。

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業主* * *同意將* * *部分用於經營的,應當取得相關業主的同意。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不得利用* * *部分進行經營。

經營* * *部分所得利潤按約定進行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補足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定期公布經營收入的收支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其權屬由建設單位與房屋買受人依法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所有的車位、車庫同意出租的,應當先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出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賣不租為由拒絕。在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現有需求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外將車位、車庫出租給他人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建設單位所有的車位、車庫約定出售時,車位、車庫數量小於等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數量的,每個業主只能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如果車位、車庫數量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數量,每個業主至少可以購買1個車位或車庫,除非業主主動放棄。除超過規劃配置比例、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數量建設的車位、車庫外,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人出售。

約定出租或出售建設單位自有車位、車庫的,應在15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示擬出租(出售)車位、車庫數量、相關證明文件、出租(出售)價格及承租人(買受人)條件。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相關場地停放車輛,停車位的設置、使用和收費等相關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停車位經營收入的分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相關場地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人防工程按照規劃建設,通常由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使用和管理,經營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進行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投資者利用人防工程按規劃許可設置車位、車庫出租的,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人防工程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非住宅物業的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物業服務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承擔除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分戶端口以外的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保養、更新等責任和相關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業運營設施設備的維護等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專有部分,禁止下列行為:

(壹)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建築物的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

(二)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下層住戶的臥室、客廳(廳)、書房、廚房上方改為衛生間;

(三)在承重墻上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未經供氣供熱管理單位批準,擅自拆除、改動、移動或者覆蓋供氣供熱管道和設施的;

(六)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外墻顏色或者在外墻立面上開啟門窗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告知相鄰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修人員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限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修活動。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合理、妥善使用專有部分,禁止下列行為:

(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超載物品;

(二)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三)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的;

(四)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水、拋撒雜物;

(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業主應當及時維修和消除隱患。未維修和消除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采取防範措施或者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組織維修或者采取防範措施。

本條規定的安全隱患屬於施工單位的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消除隱患。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交付備案時,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3%的比例,壹次性將物業質量保修金存入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賬戶。建設單位已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投保的物業可以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後,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基金中列支。

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已履行法定保修責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質量保修期限對應的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返還建設單位。

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還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部分部位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自建設單位辦理交付備案手續之日起滿兩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直接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建立維修項目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查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審核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