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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解除無限期租賃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不得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擴展數據:

案例:

因不定期租賃合同產生的爭議可以隨時終止。

2065438+2004年7月6日17:42來源:新民晚報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買了壹套門面房,原本打算自己經營壹家面包店。但由於經濟等原因,她沒能如願開起面包店。為了讓門面房壹直空著,沈女士決定租給余先生,雙方協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壹套門面房出租給余先生,租期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9000元。三年後,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到期,余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沒有收回門面房,但雙方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兩年多後,沈女士找到了合夥人,打算將租給余先生的門面房收回,作為自己面包店的營業用房,即要求解除與余先生的租賃關系,並要求余先生支付當年1起至門面房交付之日止的租金。

柯宇先生認為,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支付租金的期限。按照慣例,上壹年的租金在每年年底支付。對於當年的租金,應該在當年年底前支付,現在還沒到支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賃關系,支付租金不合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雙方協商未果後,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論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本案中,沈女士與余先生之間的租賃期限屆滿後,余先生作為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沈女士對此未提出異議。雖然原租賃合同依法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是無限期的。

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合同到期後的租賃關系,且在庭審中,雙方相互否認對方所述租賃期限,且無法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系為不定期租賃;

沈女士與先生均主張隨時終止雙方的非預定房屋租賃關系,故法院應支持沈女士要求終止其與余先生的房屋租賃關系。當然,沈女士要求余先生在合理期限內退房,余先生還應向沈女士支付相應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