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失能、孤老、烈士收入;(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壹)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每月安置殘疾人占從業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且安置殘疾人人數不低於10(含10);
按月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占從業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每名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已為每壹名安置的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壹名被安置的殘疾人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人民政府核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