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給予的補償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國家的征收行為在法律上侵犯了承租人的租賃權,對於裝修、搬遷、營業造成的損失,國家應當給予壹定的量化補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律所第159號行政裁定認為,承租人與征收有利害關系,有權要求補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第213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承租人有權要求征收人賠償房屋裝修搬遷費用及停產停業損失。
因此,承租人有權獲得以下補償:
壹是裝修附帶的補償,承租人有權就因征收而造成的房屋裝修向征收人要求補償。
二是賠償停產停業損失;承租人依法在租賃房屋內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征收行為對其合法經營造成損害或者不利影響,應當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或者賠償。
三是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承租人有此實際支出的,應予以補償或賠償。
第四,征收行為對承租人房屋內物品造成損害的賠償。因征收造成承租人房屋內物品損壞的,承租人應當獲得補償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