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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和市場競爭主體。第三條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中國生產黨的基層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搞好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四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認真轉變職能,加強宏觀指導和協調,改革企業管理方式,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服務和便利措施。第五條各級政府和企業必須全面執行《條例》和本辦法的具體規定。第二章企業經營權第六條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權的財產(以下簡稱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第七條企業資產管理形式主要包括:

壹是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

第二,股份制;

第三,租賃經營;

第四,稅利分流;

5.其他形式。

企業提出資產管理形式的具體方案,報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

試行稅利分離的企業,壹律免除稅後負擔。

試行股份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股份制的規定執行。

承包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試點的,仍按當年合同執行,次年起按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股份制試點的規定執行。第八條實行企業生產決策權。

除國家和自治區限制的行業和產品以及國務院特別批準和規定的產品外,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在本行業、本地區或者跨行業、跨地區調整生產經營範圍,實行壹業為主、綜合經營。企業自主作出調整生產經營範圍的決定後,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指令性計劃和國家訂單(定量、定點、不定價),必須由政府計劃部門組織供需企業簽訂合同或組織供應企業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的內容,按時、保質、保量地向執行計劃的企業提供計劃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能源和運輸保障,並及時采購計劃產品。如果沒有這種保證,企業有權拒絕執行。第九條實行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權。

除國家和自治區管理的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外,其他產品(包括生產資料)由企業自主定價。未經自治區政府授權,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行使企業產品定價權。

企業提供的加工、維修、技術合作、勞務等價格全部放開,由企業自主決定。第十,落實企業產品銷售權。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在市場銷售的產品以及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以及企業與買方或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訂貨合同,按合同價格購買的指令性計劃產品,企業有權在國內外市場自主銷售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企業自主銷售的產品可直接到交通部門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卡或幹涉。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由特定單位采購的產品,應按合同承包采購。任何壹方違反合同都將根據合同法進行處理。

企業可自主決定每年從產品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5‰以內(含5‰)作為經營活動經費,進入成本。企業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下的,經同級財政批準,可適當放寬。第十壹條實行企業物資采購權。

企業可以自主決定指令性計劃外所需的各類物資的供應渠道、供應商、供應形式、供應品種、價格和物資調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強迫企業購買自己指定的商品,或者向企業指定供應商和渠道。對企業自主采購的各類物資,不再實行中間環節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未能為企業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徑向企業收取費用。第十二條實行企業進出口權。

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產品的進出口形式。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外貿代理從事進出口業務,選擇進出口口岸和報關口岸,有權參與與外商的談判。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通過有對外經濟合作權的企業在境外選擇和承包工程,進行技術合作或提供其他服務;可以與有承包工程、勞務和技術出口權的企業簽訂協議,以合資經營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禁止在市場上銷售的以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自行銷售易貨貿易交換的商品和物資。超出經營範圍的商品和物資(包括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經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發給壹次性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在獲得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和出口退稅方面享受與外貿企業同等的待遇。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對外經營活動的境外人員,屬自治區和防城港地區所轄五市的,授權當地市政府和防城港地區管委會審批;屬地和縣(市)管理,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區直屬企業委托自治區經貿委負責審批。上述人員首次審批後壹年內需要多次出國的,授權企業自行審批。企業應將多次出國負責人名單及簽字樣本報負責簽發護照和辦理簽證的部門備案。

生產企業可以與有進出口權的外貿企業簽訂協議,延長其商品進出口權的使用期限,參與對外經濟貿易活動。

除國家規定的指令性計劃出口產品外,需要進出口的產品,由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簽訂協議,由雙方協商收購價格或由企業直接與外商談判收購價格。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匯管理主管部門在分配企業留成外匯時,應直接分配給出口企業,並記入企業留成外匯。任何部門不得轉移或截留企業留成外匯;付匯後到期的人民幣應及時歸還企業,不得截留。企業通過邊境貿易賺取的外匯,可以現金留成,企業全額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