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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征收、分配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統籌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監察、民政、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土地、統計、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辦公* * *租賃住房需求申報、審核登記、輪候配租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第五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不同對象分類,優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六條珠海住房保障網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信息發布平臺,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公安、民政、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稅務等信息平臺應當逐步與市住房保障網建立* * *通道。第二章規劃、建設和住房籌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審核和公示制度。第八條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制度。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單列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來源包括:

(壹)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為各類工業園區和企業建設員工公寓和宿舍提供政策支持。

(3)政府對企業投資或在商品房開發項目、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給予政策支持。

(四)使用農村土地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五)政府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六)政府存量公有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政府批準的建設方案、規劃方案、人員進出、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新增土地商品房開發項目或城市更新項目需要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面積不低於住宅建築面積的10%。

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面積、戶型、建設標準由規劃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條件或者城市更新批準文件中明確。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其產權歸政府無償所有。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政府或企業利用園區各類工業項目用地面積的7%和建築面積的15%作為園區內生活設施新建職工公寓和宿舍的,國土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並將相關批準文件抄送園區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應當遵循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公共* * *租賃住房項目可規劃建設壹定比例的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