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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網約車處罰最新政策

2021網約車處罰最新政策:違反本規定,擅自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相關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包括:

1.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首次發現從事非法網約車業務的駕駛員、車輛及相關平臺,將依法從重處罰;對再次發現非法營運的駕駛員、車輛及相關平臺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對於第三次發現的,將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並關閉互聯網服務、下架APP進行處理。對多次違法違規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平臺企業、駕駛員和車輛的運營資格。

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載客汽車,登記車主為企業或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車輛行駛證載明的登記日期距申請之日不滿2年,且無未了結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車輛為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於2650mm,在車內外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具有固態存儲、無線傳輸和圖像監控功能的行駛記錄裝置。

法規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