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嘉政發[2007]85號)
各區、縣(市)物價局: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於規範和加強全省農村中小學校車管理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20號)精神,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我市農村中小學校車收費管理,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壹是校車收費的制定
學生乘坐校車收費,由各區、縣(市)物價局根據遼政辦〔2007〕20號文件精神,結合財政補貼和相關管理部門對校車運營者的稅費減免情況,制定本地校車收費標準。
二、校車收費標準
根據遼政辦〔2007〕20號文件精神,每個學生每月最高收費不超過20元,由各區、縣(市)物價局根據營運裏程分別核定各站點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市物價局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降低最高收費標準,逐步免收。
三、校車收費的形式
校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的規定對校車進行收費,不得跨月收費;不包月出行的學生按天收費。
四、明確標明工作
各區、縣(市)物價局要認真做好校車明碼標價工作,在車內明顯位置標註校車收費價目表,並做好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2007年10月23日發布的新聞稿
發布部門:沈陽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07年6月5438+10月23日實施日期:2007年6月5438+10月23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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