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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的電器壞了誰負責維修?

法律分析: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含有附屬設施維修條款的,出租屋內電器壞了,應按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壹致,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壹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