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壹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