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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房租賃管理辦法

門面房租賃管理辦法

為加強門面房租賃的統壹管理,明確責任,規範出租人在門面房租賃過程中的行為,將門面房管理納入正常有序的運行軌道,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特制定門面房租賃管理辦法:

壹、總公司管轄的門面房由業務中心統壹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對外簽訂租賃合同。任何個人都無權利用總公司制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將其出租。

二、門面租賃合同,統壹加蓋總行印章,壹式四份。壹份給出租方,壹份給總公司,壹份給商務中心,壹份給財務室。

三、門面房應根據各自區域的實際情況,統壹規範其經營範圍,嚴禁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經營。

四、所有門面房,租期壹律統壹。原則上每年簽約壹次,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遇特殊情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五、總公司的門面應以地段為單位,統壹安排門牌號碼,每個門面應根據其面積,分區、分區,同壹地段的租金,壹般應統壹價格。特殊情況由總行決定。

六、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免收住房押金,但按規定交納租金。

7.對外出租門面房時,也可以采取統壹招標、比價的方式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管理服務好、誠實守信的續租租戶。

八、門面房屋承租人應認真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按時交納房屋租賃費和水電費,對拖欠費用或違規操作的,總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九、總公司所有的門面房都是總公司修的。

10.總行要求營業中心具體負責轄區內所有門面房的統壹管理,對各門面房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並將結果作為門面房管理人員年終考核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