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範圍開具發票。
但《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因此,企業在為其業務開具發票時,無論該業務是否“超出經營範圍”,都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開具發票。
下列行為之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本人、他人或者介紹他人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打印,內容完全壹致。
因此,收款方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業務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即開具實際發生的應稅項目。
18虛開發票信號:
1,開票時經常更改公司名稱,多為商業企業;
2.大量發票開具後作廢;
3.公司稅務發票多為頂開,開具發票全額高於90%;
4、註冊信息相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多為同壹人;
5.貿易公司購銷的商品名稱嚴重偏離;
6.發票已連續多次遞增添加;
7.普通紅字發票大量存在,隨意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往年藍字發票;
8.資金或存貨的周轉次數平均每月超過5次;
9.壹定時期內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突然增加;
10,成立時間短,成立時間大多在半年以內,但業務規模迅速擴大;
11,註冊地址多為某小區某層的房間,明顯不適合對外營業;
12,法人戶籍不在本地,法人設立異常集中;
13,生產能耗如電,與銷售嚴重不符;
14,公司多為認購制或實收資本多為低;
15.多戶企業註冊法人為同壹人,稅務登記信息中留下的手機號碼也是同壹手機號碼;
16,已同時辦理稅務登記或壹般納稅人認定的企業數;
17.公司屬於高風險行業,稅務局建立了兩個庫(高風險行業庫和註冊地址風險庫);
18.法人和財務負責人曾經擔任異常戶負責人或者財務負責人,法人和財務負責人交叉。
關於發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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